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64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 宋宏斌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查明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滙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債務明細表、本院105年5月1日苗院美家字第00000號函文各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