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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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莊○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