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BJ000-A11115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葉冠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簡字第91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簡璽容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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