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康韵葳 即 康雁玲 (兼 康今瀧 之繼承人)
康嘉萍 (即康今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康嘉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康今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康韵葳即康雁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康嘉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康今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康韵葳即康雁玲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2,835元康嘉萍、康韵葳即康雁玲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15%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42,835元康嘉萍、康韵葳即康雁玲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