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台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吳銘麟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補充測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地政機關補充測量後,更正為正確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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