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玉
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 扶助律師被告 卓念旻
王帟成 李奇峰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葛孟靈 律師被告 葉香秀
廖子健
樓 詹舒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玉、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卓念旻、王帟成、李奇峰、葉香秀、廖子健、詹舒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陳美玉等十一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劉素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