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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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75號聲請人 沈其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廖金童 、 潘淑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相對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為公司,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