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79號聲請人 邱繼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天下當鋪為邱繼威獨資經營之證明,並
請將聲請人名稱更正為邱繼威即天下當鋪,另將請求利率更正為百分之二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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