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坤城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坤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坤城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砍 卓良助 、 黃麗珠 ,惟否認有何殺人、傷害罪嫌,然細節部分與證人所述不一致,且證人均為其鄰居、家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勢必處以重刑,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6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審理程序尚未終結,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危害被害人生命及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100年7月1日起延長2月,並已於100年6月16日當庭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季緯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