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黃于哲
黃 葉嫊釵 黃鈞鈴 黃欣佑 黃欣伸 被告 洪榮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陵萍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