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代理人 張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南文化建設發展基│土地銀行台南分行│101年3月7日│74,409元│AGC0000000││││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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