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號原告峻榮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宏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定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