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271號債權人桃園21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陳麗華 、 陳奇生 、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債權人應表明法定代理人及其基本資料,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