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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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04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陳凱君 律師 廖姿婷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最新法人證書影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41之1、741之2地號自民國90年起迄今之每年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證明。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貳萬零伍佰元(暫先以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41之1、741之2地號最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65,000元,按原告所主張被告占有面積59.7平方公尺計算,為265,00059.7=15,820,500元,實際面積以日後測量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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