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丙○○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業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院依序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2萬元,經具保人丙○○、乙○○悉數繳納,而依序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惟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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