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036號上訴人 李哲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75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李哲倫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希望本院體恤其重返社會不易,其有正常工作,家中父母年事已高,經濟來源由其一人負擔,請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駁回,上訴人請求本院改判較輕之刑,自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鄧振球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