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上訴人 許裕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75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第27條第1、4項),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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