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甲○○原告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字第六八五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