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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