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405號聲請人 王武正 即 駿駒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聲請狀附表所載與票面不合)。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