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3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增補前科:被告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995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於9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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