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証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