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順利
陳明雄共同指定辯護人劉嘉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順利、陳明雄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尤順利、陳明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尤順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被告陳明雄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人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川傑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