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王克輝 被告 洪定澤
余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呂怜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