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溢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