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顏元博被告 杜珮芳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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