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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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畇萁 (即 賴儀珊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1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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