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確定訴之聲明,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當庭命於十五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時已久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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