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建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