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春圓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游國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春圓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准予免責並於同年8月24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