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蘇月香 被告 羅思旻
盧永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即原告主張該5樓房屋部分之市價);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水、電費、租金及違約金共548,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1年3月1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房租、水費及違約金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8,000元(計算式:420,000元+548,000元=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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