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甲○○
弄17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怡蘭 │臺中商業銀行花│95年4月30日│18,974元│HTA0000000│││││壇分行│││││├──┼───────┼───────┼───────┼────────┼────────┼──┤│002│李怡蘭│臺中商業銀行花│95年4月30日│7,638元│HTA0000000│││││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