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72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玉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鄒秀賢┌──────────────────────────────────────┐│本票附表:無利息95年度票字第8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3月1日│400,000元│95年6月1日│4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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