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 謝匡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69,2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