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念祖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念祖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念祖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簡第2602號(102年度偵字第3670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3年2月5日確定。茲該受刑人經傳喚、拘提,均未到署,致無法執行緩刑付保護管束,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閱卷證,本件受刑人經合法送達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而未到案執行,有卷附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可憑;再經拘提無著,亦有卷附拘票及報告書可稽。從而,本件足認受刑人已違反檢察官執行命令,且情節重大,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之3第1項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