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龍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送達代收人戴慕蘭律師被告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