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一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複代理人 莊鵬飛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蔡芳齡法官黃小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