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潘吉生
法定代理人  潘清蓮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9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6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命原告提出被告黃
天祿的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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