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潘吉生
法定代理人 潘清蓮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9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6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命原告提出被告黃
天祿的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