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國彬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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