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 和 郭書瑞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之住居
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