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 和  郭書瑞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之住居
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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