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文生 被告 林連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