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04號
107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冠泓選任辯護人劉凡聖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6990號、106年度偵字第28008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61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10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