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月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宗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至善 (即 周明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周明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