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179號聲請人興宬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欄漏填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至掛失銀行補填后,將影本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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