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140號聲請人甲○○即 林美敦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2、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3、遺產分割協議書或以所有繼承人列為聲請人4、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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