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賴柏滄 被告賴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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