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90號聲請人 楊惠敏 代理人 高玉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楊惠敏向本院訴請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覆議決定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家事起訴狀等件在卷足考,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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