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務人 邱政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9月0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9,467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