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金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伍萬伍仟零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叁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伍仟零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