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6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判字第465號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儉 被上訴人日商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柿本敏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反向混淆誤認
MIO澪先申請註冊原則裁判上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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